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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遭诽谤"疑似毒瘾发作" 状告网友索赔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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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称“疑似毒瘾发作”,吴亦凡状告微博用户,索赔55万!)

南都讯 因认为王某某在新浪微博平台中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其疑似吸毒的诽谤言论,影视男演员、歌手吴亦凡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新浪微博平台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微梦创科公司”)及发布涉案微博的王某某诉至法院。7月11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吴亦凡遭诽谤疑似毒瘾发作 状告网友索赔55万

吴亦凡。

吴亦凡:

“揭秘那些破事呀”公然捏造散布其疑似吸毒的诽谤言论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网披露,原告吴亦凡诉称,2017年12月15日,在北京微梦创科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平台上,王某某通过其个人微博账号“揭秘那些破事呀”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等对原告进行诽谤的微博内容,同时配有原告参加活动的视频内容。

“实际上该视频内容为原告参加某品牌活动的现场视频,后被网络用户恶意剪辑、捏造原告吸毒疑似毒瘾发作。而微梦创科公司是为王某某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提供者,对王某某所使用的涉案微博账号具有管理职责与管理权限。由于原告主要从事演员、歌手工作,曝光度较大,二被告的行为已使原告的公众形象遭受了严重贬损,并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吴亦凡以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披露截止至涉案微博删除以前的浏览量;判令王某某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因维权而支付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开支5万元,以上共计55万元。

被诉微博用户:

承认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不属实?今年5月已自行删除

对此,被告新浪微博平台运营商微梦创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辩称,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发布,其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其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及时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王某某辩称,其承认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不属实,对原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获取点击量和关注,以便收取广告利益,其曾于个人微博账号“揭秘那些破事呀”中发布过涉案内容,但发布时间是在两年前,而并不是原告所指的2017年12月15日当天;另外,其微博中发布的涉案视频并非由其本人制作,已经注明转发;在2018年5月收到法院传票后,其已自行将涉案微博删除。其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合理范围内对原告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吴亦凡工作室:代理律师并未同意庭外调解

此次吴亦凡的代理律师为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昨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微博透露,庭审各方最后陈述完毕后,主审法官询问原告代理人是否有调解意向,原告代理人朱晓磊律师明确回复法官:没有,但会将被告当庭承认侵权并愿意向原告公开致歉的情况向委托人转达。

7月11日,吴亦凡工作室通过微博表示,其代理律师并未同意庭外调解,“我们坚决抵制网络谣言和一切恶意诽谤行为,期待法律的公正判决!”

律师:

平台无需承担事先审查内容的责任

但若接到被侵权者通知仍未删除即需承担连带责任

南都记者浏览新闻发现,此前不乏明星起诉娱乐营销号发布诽谤言论,侵犯其名誉权,如李小璐起诉多个微博用户主体涉嫌侵权,古力娜扎起诉新浪微博博主“娱乐圈爆料者小小号”。

记者浏览新闻发现,很多时候,明星不仅将发布相关信息的用户主体,还将平台运营商一并起诉。

那么,平台是否需要担责呢?

对此,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光辉律师表示,就吴亦凡诉王某某案来看,新浪微博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其实主要看它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点体现在两点:第一,微博平台是否具有事先审查内容,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第二,微博平台知道或由被侵权人通知新浪微博后,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

首先,第一个问题,新浪微博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新浪微博存在的海量信息无事先审查义务,因此,新浪微博无需承担事先审查内容的责任,并不具有过错。

第二个问题,由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发布人王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而新浪微博如果在接到被侵权者通知或明知新浪微博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仍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话,就需要按上述法条承担相应的侵权连带责任。

延伸:

网络营销号为制造“爆款”不惜造谣

近年来,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崛起,改变了传播也改变了营销。许多自媒体借助这些渠道打造营销平台,于是出现所谓的网络营销号。而一些网络营销号为了吸量,制造“爆款”,不惜游走在法律边缘,洗稿、编造谣言不在话下。

此前,南都记者起底网络营销号就发现,因网络营销号造谣而引发的名誉纠纷并不少见,尤其以名人为主。

记者浏览新闻和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对于明星起诉网络营销号侵犯名誉权,明星有多起胜诉。比如,音乐人高晓松曾在微博上遭网络营销号侵权,高晓松把对方告上法庭,最终胜诉,被网友称为“一场教科书式的维权”。

Tags:微博(142)吴亦凡(13)新浪(31)侵权(38)原告(12)名誉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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